关于印发《上虞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
  《上虞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上虞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实施是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 号)及国务院第51 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农民消费,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生活差距,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
  二、实施时间及补贴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市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的,可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市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市农民购买摩托车可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享受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三、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
  2.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的微型客车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五、补贴资金申请
  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我市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邮政储蓄银行上虞市支行(地址:百官街道江扬路2号邮政局大楼三楼业务部)申请财政补贴。
  1.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②机动车注销证明;③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⑥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⑦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2.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销售发票;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④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⑤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兑现由邮政储蓄银行上虞市支行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凡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领导,成立上虞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吕军副市长担任组长,财政局、商贸办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商贸办、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总社、商贸国资总公司、邮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贸办,商贸办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职责与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宣传工作,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家喻户晓。
  市财政局要认真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业务培训,积极做好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兑现,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及时到户。对已享受补贴的汽车下乡产品,补贴审核单位在其机动车登记证书要明确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字样。市财政局要及时汇总补贴车辆信息(车辆号牌、品牌型号、所有人),于每月5日前抄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市商贸办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负责全市汽车摩托车下乡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公安局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公安局要根据财政局抄送的补贴车辆信息及时在全国车/驾管信息系统车辆备注栏中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并在车辆转移登记和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中严格把关。
  市工商局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质监局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市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汽车摩托车下乡的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协助各部门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有关工作。
  市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补贴申报代理点邮政储蓄银行上虞市支行(地址:百官街道江扬路2号邮政局大楼三楼业务部) 负责收集与汇总全市各农户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相关申报资料,按时报送给市财政局审核。
  (三)监督管理
  商贸、财政、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考核评比
  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为奖励先进,督促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及销售网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年终将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工作。

来源:上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