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9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指标的实际需要,为确保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合法、顺利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通知》(虞政发〔2007〕14号)文件明确的2009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2009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重新下达,并就做好森林限额采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领导。实行采伐限额制度,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直接关系到我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各乡镇、街道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保护资源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二、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控制。市政府下达给各乡镇、街道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商品材在继续实行采伐林木蓄积和木材产量双控制的基础上,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
  按林业分类经营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对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外,不得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对商品林的林木采伐在核定商品材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严禁使用人工林的采伐限额用于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凭证采伐。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按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按规定发证或超限额、超计划发证的,要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必须进行伐区作业设计,并坚持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
  四、稳定林政执法队伍,强化林政执法管理。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护林职责,稳定林政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管理力量;要加强对凭证采伐执行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市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制订和完善管理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采伐限额的管理和督查,确保我市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
  五、201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仍按虞政发〔2007〕14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通知》文件执行。
  附件:上虞市2009年年森林采伐限额调整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上虞市人民政府网